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
(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
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
(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18元/年×连续工龄(计算到月)。
(三)超龄人员在2012年内申报参保并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申报参保并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超龄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