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几年汽车的保有量的迅猛增加,维修企业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少汽车维修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偏低,导致维修质量问题呈上升趋势。因此,维修质量问题的种类和责任认定知识作为维修企业的质检人员应该了解掌握,对承托修双方都非常有利。
(1)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特征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是指在车辆维修出厂后质量确保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因车辆出现机件故障,承托修双方对此事故是否由维修质量问题引起而出现的严重意见分歧。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虽然是在维修经营过程中发生,包含着服务质量承诺履行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用法律手段仲裁解决,但真正处理得当,更重要的是对车辆机件事故进行科学鉴定,使事故责任能得到合理的划分。
(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的职能和要求
为使汽车维修质量纠纷在行业内得到及时的化解,保障承托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维护汽车维修业的正常秩序,促进汽车维修质量的不断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交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规章,组织制定了《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于1998年6月发布,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3)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的认定
对于汽车在维修过程中出现的维修质量问题要通过技术分析和鉴定予以确认。这种技术分析和鉴定必须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和委托有质量鉴定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技术分析和鉴定人员依据现场拆检记录、汽车维修原始记录和《汽车维修合同》、车辆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证据,分析原因,作出结论。并填写《汽车现场拆检记录》表与《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
(4)汽车维修质量问题纠纷的解决程序
①当发生车辆维修质量问题,一般采取纠纷调解的办法进行;
②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方(当事人)应如实填写《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道路运政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意见。
若同意受理,道路运政机构将申请书自接到后十个工作日转送另一当事人;若不同意受理,应接到申请书后或另一当事人不愿调解的答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方。
(5)维修质量问题纠纷的解决程序
在质量确保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在申请调解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申请调解方(当事单位或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②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电话;
③纠纷的详细经过及申请调解的理由与要求的书面报告;
④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他必要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