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与影视制作中制片的工作内容有这些:编制影视剧拍摄资金预算,报制片人批准;代表制片人与导演、表演、摄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签订拍摄制作合同;管理摄制组财务等。
一、影视制片的工作内容
影视制片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1)编制影视剧拍摄资金预算,报制片人批准;
(2)代表制片人与导演、表演、摄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签订拍摄制作合同;
(3)落实拍摄场地;
(4)落实拍摄器材;
(5)落实生活必须的交通、住宿、餐饮条件;
(6)为摄制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
(7)编制分场景清单和影片生产进度计划表;
(8)协调内外关系,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生产进度,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9)管理摄制组财务;
(10)和制片人、出品人汇报生产进度,使制片人、出品人及时掌握影视剧的生产情况。
二、影视制片人的工作内容
制片人的职责主要有:
(1)通过征集、约稿等形式,确定符合拍摄条件的电影电视剧本;
(2)通过立项,纳入本单位生产计划,获得拍摄制作资金,或者代表本单位对外筹集资金;
(3)办理有关电影电视拍摄许可手续;
(4)聘任导演、摄影、美术、录音、制片主任等主要摄制部门的负责人,签约重要演员;
(5)监督电影电视拍摄的艺术质量、生产进度、资金流向;
(6)及时处理行政管理与艺术创作之间及剧组各部门之间的矛盾;
(7)制定宣传、推广计划和落地实施,为电影作品发行做准备;
(8)审看已完成的电影电视作品,准备审查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获取发行放映(播映)许可证;
(9)出售和发行电影电视作品。
三、影视导演具体工作内容
导演主要职能包括:
(1)与主要创作人员研究和分析剧本,进行文学剧本的二度创作,完成工作台本,为剧本找到恰当的表达形式,负责整部剧的艺术准则;
(2)与制片人联合提名和推荐演员角色人选;
(3)设计视听形象,选择拍摄场景;
(4)在拍摄前、拍摄中、拍摄后各阶段安排指导拍摄现场的灯光、剧务、演员、摄像、录音、美术、化妆、服装等各部门工作及剧组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
(5)指导各部门的创作;
(6)与出片方商讨作品的宣传计划;
(7)对影视作品的创作负全责。